【勇武7人案・審訊第十五日】
#勇武派 #屠龍小隊 #串謀 #反恐
獨媒報導 | 2024.05.13
- 劉佩凝一個月內向黃振強轉賬近25萬 黃承認用部分錢還債
【獨媒報導】2019年12月,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涉計劃放炸彈及開槍殺警。6男否認「串謀謀殺」及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,1女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,今(13日)踏入第15日審訊。已認罪、為「污點證人」的「屠龍」隊長黃振強接受辯方盤問。黃表示於11月4日首次與女被告劉佩凝對話,劉提出可協助時,黃表示「我哋想買🔫🔫🔫」。黃承認表達想買槍的意思,遭辯方質疑圖案是「水槍」或「膠槍」,並非「真槍」;黃表示「判斷唔到」。另外,紀錄顯示劉於2019年11月至12月期間,分7次共轉賬24.5萬元予黃。黃承認用轉賬的錢向3間財務公司還債。辯方質疑,若非收到劉的轉賬,黃的戶口結餘僅僅夠還錢,黃同意。黃另承認花其中2萬及5萬賭波,並曾中獎獲派8.6萬元。
另外,辯方指「屠龍」在示威活動中,並無使用致命武器包括槍、刀或弓等。但法官張慧玲質疑:「我覺得汽油彈都可以致命,爭在有冇掟中嗰個人。」辯方又問:「屠龍嘅聲譽唔係話殘暴、兇殘,下下要殺人?」黃表示:「聲譽唔係我一個人可以界定到。」
辯方質疑黃被捕後無提及賴振邦在場 黃:當時未能冷靜想清楚
黃振強第十日作供,接受代表賴振邦的大律師是香媛盤問。黃確認,12.8大行動以外,其他涉及個人或小隊示威活動的事宜,吳智鴻並不涉及在內。至於涉及大行動的計劃,黃承認並不知道吳與其隊員的傾談內容。
另外,黃曾表示於12月3日與吳在荃灣「松記糖水」見面,在場的還有「屠龍」軍師 Kan 林銘皓、「閃燈隊」隊長 Kristy。期間吳將計劃簡單告知黃。4人於凌晨轉往附近的「SOHO酒吧」,會合吳團隊的另兩人,包括賴振邦及彭軍壕。黃早前稱,由於一名叫「Bobby」、後知為賴振邦的人,當時表示酒吧的閉路電視有錄音功能,為安全起見,各人最終沒有討論大行動內容。
辯方質疑,黃在被捕後進行的錄影會面中,沒有提及酒吧有賴振邦及彭軍壕在場;惟事隔3年多在無損權益供詞中,他才首次提及。黃同意,但否認在庭上作供時記憶模糊,他解釋指錄影會面時未能冷靜想清楚事發經過,加上警員僅針對問與吳智鴻相關的問題。辯方質疑,黃之所以記起酒吧有賴及彭出現,是因為看過閉路電視截圖;黃不同意。辯方又指,實際上沒有人說過酒吧的閉路電視有錄音功能,因此不討論計劃內容,而黃記憶有錯誤。黃不同意。
被問劉佩凝是否「屠龍」成員 黃:視一份子但非核心隊員
接着由代表劉佩凝的大律師馬維騉盤問。黃同意劉佩凝並無參與「屠龍」或大行動相關的 Telegram 群組,包括「滅龍」、「皇馬龍利號」、「燈龍蛛」及「行山討論區」。辯方問及劉是否屬「屠龍」成員,黃思考一會後回答:「呢個位有啲模糊,我視佢為一份子,不過唔係常規核心隊員。」
黃起初稱找劉是希望有人助眾籌 後改稱就誤傳消息「對質」
辯方指,劉的英文名為「Soso」,其用戶名稱則為「So fairy」。黃表示以為兩者均是暱稱,並不知道其分別。黃同意沒有劉的電話號碼,兩人主要用 Telegram 通訊。紀錄顯示,兩人首次對話發生於11月4日。黃憶述當時要求嚴文謙提供人選,協助處理小隊眾籌事宜。但辯方引述對話紀錄,可見兩人起初的對話提及其他事項,黃傳送截圖並稱:「放過條友,自己友嚟,佢有白卡,畀人拉過兩次」。黃解釋,當時他認識的一名示威者,遭頻道「春田花花同學會」誤傳是「鬼」。黃向嚴文謙等不同途徑查證劉的身份,最終得知劉是頻道其中一名管理員,於是與她「對質」。
黃澄清該示威者是「自己人」,並希望對方不要再散播消息指控。劉回覆:「明啦」,黃之後問:「你識屠龍?」,又表示:「我屠龍揸 fit 人」。黃解釋,劉表示認識「屠龍」其中一至兩人,於是他直接表明自己在小隊的角色。劉其後回應「大佬」、「唔好打我,我驚」。辯方問,劉是否表現對黃的敬佩及欣賞。黃認為是「正常年輕人對話」。劉之後回應:「想知你乜水,唔係講笑,呢刻嚇親」,黃同意劉的口吻輕鬆。黃表示:「有緣再見」。黃承認想終止對話,但其後劉回覆:「有需要幫手」。
黃表明「要錢」、否認知劉經營頻道收集資金
黃聞後表示:「要錢,資金,講真」。辯方指兩人僅認識10分鐘,黃卻問對方拿錢,因此質疑黃一早知劉的頻道主要從「家長」或「金主」收集資金。黃不同意,解釋每次示威圈的人提出幫忙,「我都會問佢哋攞錢攞物資。」
劉其後回覆「笑喊」表情符號,黃認為對方敷衍、「Hea」他。但當劉再稱:「要幾多,幫到我就幫,唔得我就私人錢」,黃認為對方真的想課金。辯方指劉的回覆有「推搪」意味,黃堅稱覺得對方想幫忙。黃當時回應:「你未必得,萬萬聲,寧願你轉介啲有錢嘅人嚟」。劉表示:「家長會因為保障自己唔肯,我做家長咪得囉」。
黃傳送3支槍圖案表示想買 辯方質疑是水槍或玩具槍
黃其後表示:「我哋想買🔫🔫🔫」。辯方問黃是否誇張的說法,黃解釋:「呢度表達我想買槍,未必係3支槍,純粹想表達買槍。」辯方又指,該圖案表面看是「水槍」或「膠槍」,並不代表「真槍」。黃表示:「判斷唔到。」辯方再問:「玩具槍?」黃未有回答,辯方再指:「唔係好笑㗎,黃振強。」黃承認沒有澄清買真槍、氣槍還是玩具槍,之後亦沒有再提及需要錢買槍,當時亦未有計劃進行恐怖主義活動。
劉及後回覆「掩面」的表情符號,即「🤦🏻♀️」。辯方指表面看來意思是「無眼睇」,黃不同意。劉表示可以用轉數快轉賬,並將自己電話號碼給予劉,附上訊息指「我朋友」。辯方問為何他這樣做,黃解釋:「我懶得搵 friend 幫我收,免卻麻煩所以直接畀自己電話,反正佢唔會知係咪我朋友。」辯方質疑:「你因為唔熟佢,要保障自己,唔好坦白?」黃回應只是貪方便。
黃同意,相隔兩天後他指示劉開設「育龍」頻道,於是劉開新的帳戶,名為「龍女」。黃於11月18日著劉開設另一帳戶,名稱是「楓葉」的符號,黃及林亦可登入。辯方指出,頻道3名管理員分別是「楓葉」、黃及林銘皓;黃表示林並非管理員。
▲ 女被告 劉佩凝
劉向黃轉賬24.5萬 黃承認部分錢用作還債及賭波
辯方引述紀錄顯示,劉於2019年11月4日至12月4日期間,分7次共轉賬24.5萬予黃。辯方讀出相關轉賬紀錄,每次金額分別5千至5萬不等。黃同意自己沒有用上述款項買槍。辯方盤問下,黃承認分別在3間財務公司欠債,包括:UA亞洲聯合財務、邦民日本財務及 Welend。黃同意自己每月要償還900至1,280元予財務公司,連同修讀高級文憑兩年課程向政府借貸的十多萬,每月共需還債3千多元。
根據銀行紀錄,黃每月轉賬1,200元予邦民。辯方質疑,若非收到劉轉賬的1.5萬元,黃的戶口僅餘1,900元,「僅僅夠畀邦民?」黃同意。黃亦分別轉賬940及964元給另兩間財務公司。
紀錄顯示劉於11月8至11日,共轉賬15萬予黃。黃承認於11日及16日,分別花2萬及5萬買兩場波,後者中獎獲派8.6萬元。黃承認翌日跟隊員前往大鴻輝中心吃日本放題。
另外,黃三度轉賬予名為譚嘉琪(音譯)的人,合共約9千元;黃表示不記得。黃又兩度轉賬1萬元予譚健英(音譯),他表示對方或者認識的示威者。
辯方指「屠龍」並無用致命武器 官質疑汽油彈亦可致命
黃早前稱「荃灣示威群組」在二陂坊事件中,因示威者被黑社會斬傷,為復仇故破壞「黑社會睇場」的店舖,由於事件引起迴響故改名「屠龍」。黃同意辯方指,他和隊員事後「聲名大噪」。黃回應辯方時表示,當時沒有帶致命武器包括槍、刀或弓等攻擊。
辯方指,小隊平日活動中沒有使用致命武器,但法官張慧玲質疑:「我覺得汽油彈都可以致命,爭在有冇掟中嗰個人。」辯方於是改問:「冇用致命、會導致死亡嘅武器,例如槍、弓、弩,不過有用汽油彈?」黃同意。辯方又問:「冇掟中人類?」黃表示在尖沙咀警署外曾經試過掟中警察。但辯方指該次是擦過警員腳邊導致著火。
辯方問「屠龍嘅聲譽唔係話殘暴、下下要殺人?」黃表示不懂判斷
辯方再問:「屠龍嘅聲譽唔係話殘暴、兇殘,下下要殺人?」黃表示:「聲譽唔係我一個人可以界定到。」辯方追問:「冇人話你哋係兇殘,下下要殺人嗰種?」黃回應:「相信唔應該由我嚟判斷。」被問及其個人判斷,黃回答:「我唔係好識得判斷。」
黃曾以5,000元購300支汽油彈 辯方質疑為何早前要花10萬
另外,對話紀錄顯示黃向名為「黑警」的「家長」表示「我前後整咗1300支(汽油彈)」。黃解釋,該些汽油彈並非他本人或小隊製造。對話又顯示,「閃燈隊」隊長 Kristy曾向黃表示:「我幫你搞緊300支,可能嚟唔切喎」,黃回覆:「轉頭畀錢你」,又問:「$5000夠唔夠?你哋買料錢、運輸使唔使$5000?」,對方表示「夠」。
由於黃早前稱,曾花費約10萬元向「老虎仔」購買100支汽油彈。辯方遂質疑:「點解呢度講300支,連工包料$5,000都夠?汽油彈係咪因為唔同時間會漲價?」黃解釋:「老虎仔開呢個價,所以咪照畀。」辯方問:「Kristy 收$5,000幫你整300支,老虎仔收10萬,因為質素好啲?」黃解釋「老虎仔」有同學修讀化學,並會研究玻璃樽的易爆程度,「質素好好多」,而且對方能長期供應貨源。黃強調:「用得少錢梗係盡量用得少錢啦。」
黃早前稱,自7.21事件後辭職參與示威,日常開支完全依靠他人資助。黃同意,當時用自己的滙豐銀行戶口及馬會戶口收錢,亦接受捐款者透過 PayMe 轉賬。黃表示有2至3名「家長」會捐助大額現金,每次超過10萬元。而上述金額以下的,則屬小額捐助,黃表明:「我唔會應酬佢哋,唔會為咗一萬幾千,面對面收佢現金。」
黃承認於2019年10月28日首次到泰國期間,認識了泰國女友。黃同意該段時期已獲很多「金主」捐助。辯方讀出紀錄,指黃於5天旅行期間提款超過港幣3萬元。黃承認使用小隊資金,而其他隊員並不知道其花費金額。黃在11月7日第二次到泰國時,著對方開設當地銀行戶口。
案件明(14日)續審。
本案共7名被告,其中6男即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及許湛榮,均否認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罪、作為交替控罪的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」;以及「串謀謀殺」罪,對象為警務人員。李家田另否認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」罪。女子劉佩凝則否認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」罪。
案件編號:HCCC164/2022、255/2023